業主物業費久拖不交,這一度讓上饒縣的一些物業公司傷透了腦筋。就在今年8月底,上饒縣政府下發的一紙通知讓他們似乎看到了一絲希望。根據文件,上饒縣將對全縣行政企業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在2012年1月至2014年7月間所欠繳的物業服務費進行清繳。拒不繳納者,將面臨約談、通報,還將影響單位、個人的評優、晉級。(11月10日《齊魯晚報》)
  物業管理和住戶之間的關係實在一言難盡。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往往就是一方打死拒繳物業費,一方破罐子破摔,乾脆什麼都不管。最後整個小區的居住環境一團糟,安全性也得不到保證,雙方陷入交惡的死循環。但這能成為政府通過下達文件的形式直接介入的理由嗎?這顯然都是逾越了公私界限,濫用行政權力的行為。
  首先,利用行政權力強迫轄區內所有企事業單位公職人員清繳物業費沒有任何法理依據。業主和物管作為簽訂合同的雙方,無論誰違約都是二者之間的事情,屬於民事糾紛範疇。就算要主張追繳也是物業公司的權力,而非政府能夠代之。政府直接下文強迫所有公職人員清繳,卻不管中間產生糾紛和矛盾的原因,錶面上看是主張“發揮黨員幹部模範帶頭作用,營造風清氣正的物業管理環境”,實際上卻是徹頭徹尾的“拉偏架”和越俎代庖。
  其次,利用年度考核等方式強迫公職人員清繳是典型的濫用職權。公職人員的年度考核是對其個人這一年工作內容和作風的考核,和交沒交物業管理費、有沒有物業糾紛沒有半毛錢關係。政府又怎能將兩個完全不相干的事情聯繫在一起,並以此為依據對拒繳公職人員進行“約談、曝光”。筆者想請問上饒縣委縣政府,《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有哪一條那一塊規定了“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為沒繳納物業費會受到行政處分”?
  最後,僅僅下文要求公職人員繳納欠繳物業費存在極大的不公平。除了極個別公務員小區,任何一個商品房小區的住戶都不可能全是公職人員,欠繳物業費的也絕非全都是公職人員。當地政府強迫公職人員清繳費用,又該如何“對付”其他非公職人員的“欠繳戶”,如何保證其他人一定能按要求執行?同樣都是欠費,有些人可以不受強迫繼續拖欠,有些人就必須忍氣吞聲清繳,這顯然更不利於社會穩定和公平正義社會氛圍的形成。
  十八屆四種全會已經閉幕,“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要求也被絕大多數人知曉。但“依法治國”決不能僅僅是一句口號,入口入耳不入心。在行政部門法範疇,我們的政府必須牢記“法無授權不可為”的鐵律,不能想當然地認為應該這樣做、可以這樣做、必須這樣做,而必須切實做到“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尤其是出台一份帶有強制力色彩的文件,對某一部分人群進行限制和強制時,更要萬分謹慎。唯有如此才不會鬧出這般“不務正業”的笑話,才不會認為的增加執法風險。
  文/任評聲
  
  (辣味時評,一掃就行!歡迎各位親愛的作者關註紅辣椒評論官方微信!同時官方微信平臺將不斷推薦展示優秀作者!)  (原標題:政府介入“物業欠繳”實在“不務正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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