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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華時報訊(記者黃海蕾)昨天上午,環保部發佈《環境監察稽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提到,因執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當或錯誤的指示、批覆,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作出指示、批覆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據介紹,環境保護部自2010年起,在全國範圍內啟動環境監察稽查試點工作,併發現各地在環境執法中各種不規範問題。
  環保部相關負責人介紹,在追究各地環境稽查部門的違法違規行為時發現,相應責任不僅與具體承辦人有關,還涉及批准人、單位負責人甚至是上級環保部門。辦法中規定,因執行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不當或錯誤的指示、批覆,致使行政執法行為違法或者不當的,由作出指示、批覆的上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承擔責任。  (原標題:上級錯誤指示致環境執法不當須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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