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商報消息 優惠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綜合新華社
  繼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將小微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的上限,由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元進一步較大幅度提高,外界一直關註擴圍後的優惠政策上限是多少。
  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8日聯合印發了《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起,將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小微企業範圍由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擴大到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
  兩部門表示,此舉旨在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稅負,促進經濟發展和擴大就業。調整後的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執行期限截至2016年12月31日,即: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微企業,其所得稅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劉尚希指出,此次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實施範圍,意味著更多小微企業將降低稅負,有助於更好激發小微企業活力,也是當前應對經濟下行壓力、穩增長、調結構的重要舉措。
  ■ 解讀
  針對社會關註的熱點問題,財政部稅政司、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為何確定享受優惠政策上限為10萬元?
  答:首先,小型微利企業界定標準是在內外資企業“兩法合併”時確定的。這一標準借鑒了國際經驗,也與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了研究,同時,還考慮了國家稅收收入和企業利益等因素。
  其次,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已做出了明確規定,各級稅務徵管機關只需在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中,根據企業年應納稅所得額進行界定即可。
  此外,現行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政策,對推動小型微利企業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
  是否會影響優惠政策從今年1月1日起實施?
  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企業所得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的徵管方式。2014年度的企業所得稅將在2015年5月底前進行匯算清繳,並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因此,此項優惠政策出台時雖已到2014年4月份,但不影響符合條件的企業從2014年1月1日起享受該項優惠政策。
  優惠政策截止期限是如何確定的?
  答:現行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出台前,國家曾連續兩次出台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均為一年,優惠期限較短。因此,現行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執行期限為四年,從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次進一步加大小微企業扶持力度的優惠政策適當延長執行期限,從2014年1月1日截至2016年12月31日。
  ■ 數據
  國家工商總局日前發佈的《全國小微企業發展報告》顯示,小微企業已占市場主體的絕對多數,是經濟持續穩定增長的基礎。
  ■ 鏈接
  近年來,國家先後出台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具體包括:
  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給予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在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於6萬元(含6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基礎上,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在全面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的基礎上,降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征收率(自6%和4%統一降至3%);
  統一併提高了增值稅和營業稅的起徵點(提高至2萬元);
  實施了金融企業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和符合條件的農村金融機構營業稅優惠政策;
  免徵了金融機構對小微企業貸款印花稅;
  將符合條件的國家中小企業公共技術服務示範平臺納入現行科技開發用品進口稅收優惠政策的享受主體範圍等。  (原標題:小微企業所得稅減半優惠上限擴至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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